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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故發生原因差一點,理賠差很多!-主力近因原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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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被保人身故或受傷時,有時會發現,導致身故或受傷的原因不單只有一個。若保險公司與被保人及家屬彼此認知不同,進而影響到理賠結果,往往會產生理賠爭議,若沒有共識,就會進一步由法院來做判決。
 
  法院針對這樣的狀況,通常採「主力近因」原則,是指被保人身故或受傷時,最主要或有效的原因。當發生的原因有兩個以上,而每個原因之間都有因果關係,且沒有中斷,那麼一開始發生,並導致一連串事故發生的原因,就是「主力近因」。
 
  「主力近因」並非單指最直接或最接近的原因,而是類似於民法中的因果關係。
 
  舉例來說,主角開車因心臟病發,在路上無預警停車,被後車追撞發生車禍而身故,意外險賠不賠呢?根據「主力近因」原則,心臟病發為主力近因,並不符合意外險三要件(突發、外來、非疾病)(註1),因此,意外險不賠。
 
  倘若主角先是因為心臟不舒服,將車子靠邊一旁休息,卻被後車追撞導致身亡,並非心臟病發而起,因此,意外險要賠。
 
  然而,事故發生的原因,不太可能像例子所舉的那麼單純,實務上,事故的發生會參雜許多因素,理賠結果亦會有所不同!
 
  835小編提醒,「主力近因」的認定,主要依事發的證明文件作判別。若彼此認定有出入,必要時得透過第三方,像是法院來裁決。文章所提之例子,是單就內容所述作解釋,未參酌其他因素,實務上若有類似情況,得依實際狀況來做研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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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1:好文回顧→「如果這不是意外,那什麼才是意外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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