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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已在疾病】投保前核磁共振無異常,後來確診腦癌,為何被認定症狀有關而拒賠200萬保險金?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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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:

  1. 申請人於108年1月18日以其子謝君為被保險人,申請人為第一順位身故保險金受益人,投保「○○○終身保險」,並附加「○○○醫療保險附約」及「○○○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」。
  2. 謝君於108年9月13日確診罹患腦癌接受治療,保險公司均有依約理賠。後謝君復於109年5月9日至109年10月31日(109年10月31日身故)住院治療,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相關保險金,並主張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。
  3. 謝君曾於107年7月16日、107年10月11日、107年12月13日至醫院做身體健康檢查,包括全身核磁共振斷層掃描(MRI),檢查結果皆顯示謝君身體並無大礙,亦未檢查出腦瘤。謝君於107年12月13日因容易口渴、虛弱、食慾不振、飲水過多至夜間睡不安穩等症狀至醫院檢查時,醫師依其自述,診斷其患有「下視丘功能障礙、他處未歸類者、自主神經系統其他疾患、厭食症、未明示側性之前庭功能疾患及非特定的睡眠障礙」等,並未檢驗或確定其處於癌症之發病期。且醫師診治後口頭告知,謝君並無任何癌症前兆,掃描檢查結果也沒有腦瘤或其他不明腫瘤,足認謝君之疾病發生於保險契約訂立後。
  4. 謝君向醫師口述之等症狀,乃一般現代高壓社會國民容易出現之常見身體失調情形,況且謝君處於青春期,以及面臨大學聯考課業等壓力,更難確定所述症狀確切原因為何。是以謝君於保險公司書面詢問事項回覆身體正常,並無違反據實說明義務。
  5. 據此,請求確認申請人與保險公司間保險契約關係存在,並請求保險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31,588元、失能相關保險金、住院相關保險金合計共1,940,995元及利息。

 

保險公司:

  1. 依據107年12月13日門診紀錄單,經醫師診斷為「下視丘功能障礙、他處未歸類者、自主神經系統其他疾患、厭食症、未明示側性之前庭功能疾患及非特定的睡眠障礙」,而自律神經分析檢驗報告顯示:「自律神經功能處於發病期,自律神經功能異常且心跳過速」,然申請人於108年1月18日投保時,針對問項「2.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、診療或用藥?」勾選「否」,已影響保險公司危險評估,爰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契約。
  2. 依108年9月13日醫院神經外科部病歷,謝君已「持續一年以上反應遲鈍、全身無力、及體重減輕20公斤」,且投保前已身體不適進行多項檢測,參以107年12月13日診斷內容,可知投保前已有「下視丘功能障礙、自主神經系統其他疾患等」之體況,已是腦癌疾病之相關症狀表現,核與契約所約定「疾病」之定義不符。

 

評議中心:

  1. 保險法第64條:「訂立契約時,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,應據實說明。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,或為不實之說明,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,保險人得解除契約;其危險發生後亦同。」保險法第127條:「保險契約訂立時,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,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,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。」
  2. 經諮詢本中心專業醫療顧問意見,略以:「謝君107年12月至醫院主述之症狀及醫院下的判斷,依邏輯判斷已可能是腦癌引起之症狀…該醫院有囑謝君至大醫院檢查,應檢視在該院CT或MRI報告是否能判斷當時已有腦瘤,很難想像已有明顯症狀但影像檢查無異常…」等語。
  3. 本中心為求慎重,復諮詢另一專業醫療顧問意見,略以:「謝君於108年1月18日投保前已有症狀,但在多家醫院進行檢查,包括腦部斷層攝影(BrainCT),但未發現結構上的異常(所附資料未見報告),之後於108年9月13日診斷出腦瘤。就病程而言,應為同一疾病。」等語。
  4. 依據現有卷證資料及醫療顧問意見,應認謝君於108年1月18日投保前已出現腦癌相關症狀,並於108年9月13日確診罹患腦癌,就病程而言,屬同一疾病,且投保應認已有外表可見之徵象,在客觀上不能諉為不知。準此,109年5月9日至109年10月31日住院治療,應認是投保前已發生之疾病,且該疾病屬投保前之既往病症。從而,申請人請求保險公司給付相關保險金,均屬無據。

 

結果:綜上所述,申請人請求確認其與保險公司間保險契約關係存在,並請求保險公司給付31,588元整及1,940,995元,本中心尚難為有利申請人之認定。

評議中心評議書全文(110 年評字第 304 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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