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失能等級認定】勞保局都核定失能給付了,保險公司卻以「症狀未固定」拒賠7級失能40萬元!?
保險新聞

保戶:
- 保戶110年1月16日於興建工程工地時,因執行職務,不慎從高處跌落造成雙腳及脊椎骨折受傷。因「1.雙足跟骨骨折。2.第四胸椎爆裂性骨折。3.第五胸椎壓迫性骨折。」,於110年1月16日到29日至三軍總醫院住院,並於17日接受「左側跟骨開放式復位並內固定手術」,及20日接受「右側跟骨開放式復位並內固定手術」。
- 嗣後經門諾醫院於111年2月23日開立診斷證明書記載:「病患在外院接受手術治療…目前骨折仍未癒合,運動機能顯著障礙。」及於111年10月26日開立失能診斷證明書記載:「…目前左右兩踝活動範圍:屈曲10度、伸展10度,可活動範圍20度,遺存顯著運動機能障礙。」
- 另保戶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,經勞保局審核後,並核定第6級失能給付在案。是以,保戶之體況應符合系爭附約2之附表「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」第9-4-9項次「兩下肢髖、膝及足踝關節中,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」之失能程度,失能等級第7級,給付比例為40%,共計40萬元。又自事故發生共經歷2次手術,復健治療至今仍無法再復原。
保險公司:
- 系爭附表之註9-3載明【以生理運動範圍,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,規定如下:(2)「顯著運動障害」,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。】,註15-1載明【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,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事故發生之日起,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。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。】。
- 保戶於110年1月17日及同年月20日接受雙側跟骨開放式復位並內固定手術,然迄今內固定物尚未取出,故影響保戶雙踝關節活動度,且三軍總醫院之診斷書亦記載「右足跟骨建議再次手術」,顯見系爭傷病仍在治療中,難謂症狀已固定,故保戶請求相對人應給付第7級失能保險金,相對人礙難辦理。
評議中心:
- 諮詢本中心專業醫療顧問,其意見略以:
- (1) 依據三軍總醫院111年11月4日之診斷書,其自110年1月即於三軍總醫院急診及住院多次手術,有胸椎爆裂、壓迫性骨折及跟骨骨折,故可知其傷害外力之巨大,而雙踝於111年11月4日可活動範圍為20度。
- (2) 另參門諾醫院111年10月26日之診斷書,保戶曾於110年3月起至111年10月亦連續治療超過1年,其活動範圍亦為20度,遺存顯著運動障礙,故應已符合事故發生後經6個月以上之症狀固定之情,亦與其傷害嚴重度相符,是以,保戶應符合系爭附表第9-4-9項次,已有兩側足踝顯著運動障害,且已達6個月以上之症狀固定。
- 本中心為求慎重,復諮詢另一專業醫療顧問,其意見略以:
依現有卷附病歷資料,自事故發生共經歷2次手術,復健治療至今仍無法再復原;醫師建議做關節融合手術(fusion)。目前保戶之體況已符合系爭附表第9-4-9項次「兩下肢髖、膝及足踝關節中,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」,且當符合已達症狀固定。 - 依現有卷證資料及前揭醫療顧問意見可知,保戶之體況,既已經6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,且符合系爭附表第9-4-9項次之第7級失能程度,給付比例40%。是以,相對人依系爭附約2條款約定,應給付保戶失能保險金40萬元。
結果:保戶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元,是合理的,應給予理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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